坚持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会计税法孰小扣反而会导致避税问题
今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针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纳税调整表的填报规则还是存在问题的。因此,我们在文章中建议的填报模式如下:
我们建议的是,对于该表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就是(4-3)-(8-9)。他暗含的政策含义就是税收、会计两条腿走路。会计计提了,税务上就调增,会计冲回了,税务上就调减。然后单独按照税收计算的金额来扣或者负数冲回交税。这就意味着,如果会计计提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按照(4-3)-(8-9),仍然按照税收金额扣。
有人认为,这个会导致国家税收风险。实际上,你坚持这么做反而导致避税问题。因为企业在会计上对于准备金的计提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因素,很多金融机构通过会计上计提准备金的金额来进行跨年利润调节。因此,如果坚持按会计、税法孰小来处理,实际是着了人家会计盈余调整的道,反而会导致避税。
比如,最典型的两大案例:
1、在2002-2004年以及汶川地震后,当初西部的部分农信社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因此,很多金融机构在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会计上就不计提准备。按照会计不计提,税收不给扣除的原则,到了免税期过了,会计上就开始大额计提,税收上计算的公式是: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就把本应在免税期间确认的费用,全部递延到应税期间确认扣除,则不产生避税问题吗?当年就为这个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断产生争议;
2、部分金融机构在亏损年度会计不提、甚至冲回准备,在盈利年度加大计提准备力度。如果准备金也按照会计和税法孰小处理,不就导致亏损期间应该扣的费用(这个增加亏损,由于亏损有5年弥补期限),转移到了盈利年度税前扣除了吗?
所以,我们特地和大家说出来,如果你坚持准备金税前扣除按照会计、税法孰小扣,不仅要重新订一个规则,就是会计转回准备究竟是先转回未税前扣除的,还是先转回已税前扣除的,同时计算“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金额,而且要做复杂台账,征管成本很高。
来源于:赵国庆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