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未申报抵扣和已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了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以下两种现象:一是已经过了认证期限(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之后的360天之内);二是已经认证了,但是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出现这两种情况都会使企业增加增值税负担。如何巧妙的处理以上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实现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呢?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已认证未申报抵扣和已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风险:


    1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现已认证未申报抵扣和已过认证期(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之后的360天之内)的现象,企业没有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待遇,从而致使企业要多缴纳增值税。
   
    2
、将引起税务稽查的风险
   
   
已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一般就会将没有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进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是,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取得方而言,因超过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60天的认证期限,从而没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是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已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出现了所谓的“滞留发票”(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温馨提示: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如果出现“滞留发票”,将会引起税务稽查机关的关注,将会引起对企业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已认证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处理


    1
、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这两种条件如下:
   
   
1)发生真实交易;
   
   
2)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客观原因。
   
   
第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第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第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操作要点
   
   
根据《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已认证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操作要点如下: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2)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申请单样式在国家税务总局管方网站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文件的后面下载)。
   
   
②《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③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④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三)已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处理


    1
、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发生真实交易;
   
   
2)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客观原因。
   
   
第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第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第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第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第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第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操作要点
   
   
根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生真实交易但因客观原因导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过360天的认证期,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操作要点如下:
   
   
1)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2)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①《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申请单样式在国家税务总局管方网站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文件的后面下载);
   
   
②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
   
   
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③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如下:
   
   

https://cicpa.wkinfo.com.cn/UpdateFiles/particle/微信截图_20190806142144.png


   
⑤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来源于:肖太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