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财税政策频出,助力企业纾困
新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四面围城,对国民生活及经济秩序造成前所未有的影响。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投入战“疫”,众多企业积极捐钱、捐物,彰显社会责任;也有很多企业面临严峻的危机与挑战,尤其是餐饮、酒店、旅游、娱乐、零售、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同时,很多企业面临无法及早复工复业、收入急剧缩水乃至停顿、发生额外财产损失及人工费用、供应链及物流不畅、面临违约索赔等困境。中国政府积极为企业纾难解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快速出台了一系列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及便民税收征管措施,对冲疫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共同打赢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
近期的财税政策出台频率较高,内容丰富,我们奉上此文,其中不仅梳理了针对疫情出台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税收征管便利措施,同时我们归纳了其他现行有效的税务优惠政策,虽然这些政策并非专门针对疫情而出台的,但过往有可能被企业忽视或未充分利用,希望企业借此机会可以全面评估,充分利用有效的财税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防疫能力。
下表总结了最新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可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下述优惠除另行说明,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种 |
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说明 |
企业所得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即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优惠要求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适用该优惠的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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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 根据捐赠的一般性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比之下,该项优惠允许全额扣除,力度更大,且将捐赠范围扩大至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 - 此外,企业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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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 根据捐赠的一般性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相比之下,该项优惠允许全额扣除,力度更大,且将捐赠范围扩大至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 - 此外,个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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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优惠不仅限于医务人员,且未限制发放补助的单位和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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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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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 明确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可以全额退还,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 此外,不受之前其他文件对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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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对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约车,也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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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相关税种 |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
- 该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相关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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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需要注意的是,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因此通过符合条件的部门或者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医院捐赠如食品等用于疫情应对的货物,同样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
对于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事项:
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除了上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优惠政策,各地陆续出台了当地适用的税收和财政政策。总体而言,大部分地区的政策主要是在全国政策的基础上,强调优惠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此外我们也注意到有一些地区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其他财政及税收优惠政策,下表对部分地区的特殊优惠进行了梳理:
涉及税种 |
特殊优惠政策 |
适用地区 |
企业所得税 |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广西省 |
个人所得税 |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湖北省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且确有纳税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或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
天津市、山东省、河南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 |
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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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 |
海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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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
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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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
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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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湖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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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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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吉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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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河南省、江西省、江苏省(不包括承租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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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
湖北省 |
车船税 |
参与疫情防控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
四川省 |
印花税 |
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 |
天津市 |
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附加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江苏省 |
财政补贴 |
对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
湖北省 |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
广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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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县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
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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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
上海市 |
除了上文所提到的全国和各地区最新发布的优惠政策,也不应忽视一些已有的、与抗击疫情相关的税收优惠,下表进行了汇总,供医疗机构、科研企业及其他抗疫主体进行参考:
享受优惠的主体 |
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奋战在抗疫前线的医疗机构 |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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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税字〔200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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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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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间进行科研攻关的企业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财税〔2018〕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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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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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物资生产经营单位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09〕9号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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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税〔201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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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
财税〔20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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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间保障民生的生产经营主体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1〕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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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2〕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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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抗疫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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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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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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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主体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9〕13号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
为了在抗疫特殊时期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便利,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总函〔2020〕19号中明确延长2月申报纳税期限、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后,在2月10日发布了税总发〔2020〕14号,包含了在税收征管方面所提供的种种便利措施,如下表总结:
措施 |
内容 |
总结 |
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
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 |
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凡是清单之内的涉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现场办理 |
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 |
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提高网上办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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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 |
加强网上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为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缴纳税费业务等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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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 |
主要要求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解答纳税人、缴费人疑问,实时互动,回应社会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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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 |
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拓展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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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
确保安全办理 |
要求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做好安全防护,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
加强引导办理 |
要求办税服务厅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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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直通办理 |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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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预约办理 |
对确需到场办理业务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主动提供预约服务,错峰办理,减少人员聚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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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容缺办理 |
纳税人、缴费人现场办税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书面承诺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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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
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进一步申请延期;疫情严重的地区,按次申报纳税的也可延期办理 |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
要求税务机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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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为此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可暂按需供应发票;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减少发票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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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
疫情防控期间,以案头分析为主,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疫情防控期间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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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
-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于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 对耽误行政复议申请、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待疫情消除后继续计算申请期限或进行审理 |
除了上述税务总局公布的文件,我们注意到很多地区也已经从税收征管角度发布了一些便利措施。其中,一些亮点措施总结如下:
措施类型 |
适用地区 |
内容 |
暂缓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
海南省、湖南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 |
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
延期缴纳税款 |
河北省、山东省、吉林省、上海市、湖南省、江西省 |
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天津市、北京市、山西市、黑龙江省、重庆市、浙江省 |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注:不同地区适用对象不同)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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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处罚 |
湖南省 |
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
安徽省 |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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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 |
湖南省、海南省、福建省 |
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暂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
江苏省 |
临时扩围发票邮寄服务,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直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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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江西省 |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境外采购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对外支付的货款、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用免予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延长税务行政复议期限 |
河南省 |
纳税人及相关行政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期限依法予以延长 |
暂缓税务稽查 |
吉林省 |
- 对全省在查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及服务企业、医疗机构,暂缓税务稽查; - 除检举、交办、转办或其他需要开展税务检查的案源案件外,在2020年6月30日前暂不组织实施税务稽查 |
从上文可以看出,为了取得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降低疫情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上至中央、下至各地方均出台了有力政策,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各种优惠和便利措施。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无论是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还是之前已有优惠,无论是全国范围内的优惠,还是各地区出台的当地政策,企业应当了解全国和所在地区发布的与抗疫相关的政策文件、切实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以降低疫情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利影响。
2.充分评估是否符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情形。从企业现金流的角度,如果符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情形的,企业应积极有效使用该项政策。但需注意,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都需在规定的期限内事先向税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使用,否则有可能产生相关滞纳金、罚款。
3. 有效利用各项办税便利措施,增强安全防护。纳税人、缴费人应当响应“非接触式”办税的号召,对于可以延期办理的涉税事项,如果政策允许,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对于确需办理的事项,尽量选择网上、APP或者邮寄办理的方式,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外出次数。
如果企业对能否适用相关优惠政策或是否有机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存在疑问,或对本文内容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在文章最后,我们致敬奋战在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抗疫工作者,感谢为疫情防控做出贡献的每一个企业、团体和个人。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我们不仅感受到了血脉相连的力量和勇气,也坚信凭借这样的力量和勇气,我们一定会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为了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疫情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我们收集整理了中央及各主要省市防疫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的税务问答,以方便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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