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控复工期间税收优惠最新规定及其在律师行业的落实建议——以广东律师主要情况为例
随着新冠肺炎(COVID-19)在境内外范围内的爆发,广东众多企业同样面临无法及早复工复业的困境,尤其是餐饮、酒店、旅游、电影、零售、法律服务等服务行业受到严重冲击。此次疫情防控(下称“疫控”)关乎国民生活及各行各业,为了做好疫控工作,减轻企业等经济组织
[1]及个人因疫控造成的税收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家税总“)和地方税务机关陆续出台了多项与疫控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推出一系列“组合拳”为相关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纾难解困,其中受疫控影响较大的行业也有了更多的政策优惠。
然而在新政出台后,由于政策出台频率较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部分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很容易忽视和未充分利用本次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疫控及复工复业(下称“疫控复工”)期间的实体税收优惠问题,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机关方有保留权利,况且税收征管具有属地性,为此,我们讨论的问题除了已发布的法定及授权的部分或全额减免征、退税外,余下的则是纳税申报缓期等征管事宜。就此,我们对国家层面、广东省范围内针对本次疫控复工期间出台的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税收征管便利措施予以梳理并提示,并以广东律师行业中的主要最新情况为例,帮助受本次疫控影响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及律师以合规为前提,充分利用现行有效的税务优惠政策。
疫控复工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控复工的税费优惠政策
[2]。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1. 第一批优惠政策
截至2020年2月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总在税收法定范围内,亦已相继发布了如下多项税收帮扶规定,该等规定作为第一批优惠政策主要聚焦疫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控。
(1)实体部分
在以往2019年及未来2020年的应纳税期内,如确有涉及本次疫控复工税收实体法优惠情况的,可适用税收优惠帮扶规定。其中:
(1.1)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
- 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发布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发布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2)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它解决的是涉及疫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的税收优惠问题。
上述该批公告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为:一是根据疫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二是全力支持疫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税务方面将推出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该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就此发布了上述财政部
国家税总2020年第8号至10号等公告,其目的是保障疫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关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涉税事项,可归为五类,即:1.企业所得税;2.个税;3.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4.进口物资及5.纳税申报。
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相关间接税、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
(2)程序部分
对包括个税在内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国家税总发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以上公告为的是落实支持以上第1点各联合公告中涉及的疫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实体部分,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2020年2月10日发布国家税总2020年第4号公告,其在增值税、消费税方面规定了如下事宜,即:如何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在上述第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而在疫控期间的出口退(免)税方面,亦规定了如下情形,即: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
[3]的同时,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等。最后,在企业所得税及个税税前列支方面,也具体规定了: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如何享受支持疫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所需注意问题。
(3)纳税申报部分
除了已发布法定及授权的部分或全额免征、退税外,余下的则是纳税申报缓期等征管事宜。因此,为进一步支持疫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国家税总于2020年2月17日签发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这是继国家税总于2020年2月17日以来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4]。
2. 第三批优惠政策 [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会议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社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就此亦签发了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5号) [6]。
以上所指公告作为总体公告的第三批,主要聚焦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2020年3月10日,国家税总发布新版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7],从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指引》相较于2020年2月份制发的版本,一是增加了新政,新增了第二批出台的阶段性社保降费、医保降费政策,以及第三批出台的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政策;二是细化了内容,比如在“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增加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税目注释;三是补充了清单,在“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补充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其目的是以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此前新出台的支持疫控复工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
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措施我们综合列表如
附图,供对比参考。
序号 |
优惠内容 |
享受主体 |
政策依据 |
一、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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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疫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疫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1条、第2条 |
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4号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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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杜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8号第4条 |
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4号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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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的捐赠人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9号第1条、第2条 |
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4号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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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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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的捐赠人。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1条、第2条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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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10号第1条 |
3 |
单位发绘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 |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10号第2条 |
三、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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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疫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疫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8号第2条 |
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4号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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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纳税人运输疫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提供疫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疫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8号第3条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第4条(纳税人提供疫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
3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8号第5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第5条 |
4 |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阶段性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相关阶段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财政部 国家税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
四、进口环节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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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控物资免征关税。相关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控物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6号第2条 |
2 |
对捐赠用于疫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疫控捐赠进口物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6号第1条 |
五、其他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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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财政部、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9号第3条 |
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4号第12条 |
1. 最新部分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002/01/content_7cd3ef055cd642f48e91f4ce57935744.shtml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gd.gov.cn/gdywdt/gdyw/content/post_2886230.html
疫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的措施》(穗税发〔2020〕14号)
http://www.gd-n-tax.gov.cn/gdsw/gzsw_tggg/2020-02/11/content_5ccdf97c8bc54db1956984023dbd9a92.shtml
辅导纳税人及时享受小微企业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扩大优惠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调减应纳税经营额。
(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下称“广州十五项政策”) http://www.gz.gov.cn/gkmlpt/content/5/5657/post_5657069.html#12623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2月21日牵头梳理的上述广州“十五”条措施《汇编》,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良好运转和健康发展。缓缴减免所涉行业较广。覆盖范围是营业执照中主营项目符合,不与《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年2月21日三家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社保方面)(含医保)相抵触的相关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具体措施包括: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缓缴社保费、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补办社保业务、降低房租成本、降低专业市场租金、发挥电商平台作用、减免企业税费、优化税费办理、加大财政支持、开展暖企行动、加强激励引导。
(5)《广州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穗府规〔2020〕2号)(下称“广州48条措施”) http://www.gz.gov.cn/zwgk/fggw/szfwj/content/post_5687670.html
举措共分为帮助企业纾困减负、扩大需求稳定增长和发展产业优化环境三大类。在帮助企业纾困减负方面,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成本压力,广州将通过“七减、五缓、三免、两补、两返”等多个方面为企业纾困减负。
其中,“七减”具体为:协调广州地区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阶段性由3%降至1%;允许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1%;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缴费系数;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
以15届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台的上述“广州48条措施”与广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于2月21日出台的“广州十五项政策”等政策适用比较为例,它们互相衔接,又有所区增项区别。
(6)《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http://www.sz.gov.cn/szzt2010/yqfk2020/szzxd/content/post_6724762.html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
http://www.dg.gov.cn/ztzllm/yqfk/zczy/szbmzc/content/post_3008905.html
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8)《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https://sqzc.gd.gov.cn/sqzc/m/cms/policy/policyinfo/5e3f7b820cf21f93190aa7af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9)《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qtwj/content/post_2466949.html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划分
如无具体特殊及合规的地方政策,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8]将应考虑适用。依据上述通知要求,有关统计上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即为如下:
- 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例】某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1000万元,人数290人,对比上述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为大型企业,该企业只满足营业收入≥10000万元,人数不到300人,所以为中型企业。
【例】某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收入490万元,人数120人,对比上述标准,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为微型企业,该物业企业人数120人超过100人,但是营业收入490万元<500万元,则为微信企业。
-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a)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b)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c)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例】明细账有应收账款也有预收账款甲公司,出报表是需要相互抵消,否则资产总额会“高”。
根据上述规定,这次社保三费实行减免,是不是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并非按照税务局口径来区分,有关企业类型(或者说用人单位)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省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上述《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或用人单位)对象,因此,笔者建议充分发挥在授权范围内,用好中小微企业、特殊行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适用优惠孰优的原则,加强地方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更为切实。
3. 广东省主要城市与京沪当前最新规定比较
政策对象方面,北京和广州扶持企业政策中明确提及服务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上海和深圳扶持企业政策并不单独针对中小微企业,受众范围更广。此外,四个城市扶持政策的对象均已包括了个体工商户。
政策有效期方面,北京、广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多可延至2020年底,上海市政策的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从专家对疫情结束时间的预测来看,上海市政策有效期预计在2020年第三季度结束;北京、广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更长。
政策减负程度方面,根据各市在发布会及公开报道中的数据显示,上海相关政策可为企业减少300亿元成本,广州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布局程度明显,然在广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及15届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及2020年2月26日最新发布的”广州十五项政策”及十个方面的”广州48条措施”中,预计也将为企业减负达1000亿元(其中650亿是对企业直接减负,186亿通过缓缴为企业减负) ,深圳通过减免、补贴、缓缴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直接减负超600亿元。各地市财政局官方数据显示,2019年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5817.1亿元、7165.1亿元、1697.2亿元及3773.2亿元;上海、广州和深圳为企业减负金额分别占2019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2%、2.9%和15.9%。从此项公开数据看,广州、深圳的政策减负扶持力度很大。
税费减免缓方面,上海税费减免对象最全面,深圳税费减免最直接。从四个城市税费减免的对象看,上海更为全面,出台了延期申报纳税、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的措施,政策辐射到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深圳对发生重大损失的困难企业减免政策最为直接,直接免征其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律师行业主要税收
诚如业界所知,律师行业所得税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而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适用增值税。有关主要税费有:增值税、合伙人个税、雇员工资薪金个税及相关社保公积金。其中增值税,雇员个税按当月实际支付税费,如2月缴纳的税费是1月应交税费;出资合伙人税款则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如到4月份才预缴第一季度,年末汇缴清缴;社保公积金则亦为当月按规支付。其中涉及税收部分较主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有: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法律服务划分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所适用的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律师行业成本费用的税收征管
所谓律所合伙人及律师均需缴纳相关税费,此需根据合伙人及聘用雇员律师的不同,有税前及缴纳个税时的分别,而且律所或合伙人的个税征管仍是以律所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对于律所及合伙人而言,在扣除律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费用后,方可作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先分后税的纳税基础。这一计税方式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基本一致。此外,律所在合伙人个税税前缴纳的增值税费、费用列支、成本承担方面均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 [10]的规定,律所属于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亦应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也应为雇员及合伙人自己本人缴纳“五险一金”,且也需由律所统一按时申报缴纳雇员综合所得个税及合伙人经营所得个税时一并申报缴纳。这些有偿法律服务方式与企业经营无异。具体来讲,在律所实际运营时,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所均须设立律所的银行账户,所有律师所得均须以律所名义收取入帐;同时,律所管理的成本及相关费用亦是通过律所账户支付。律所账户支付的成本及费用主要包括:律师工资、兼职聘用律师酬金、办公费、房租及水电费、差旅费、行政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律协费用、招待费、递延资产摊销、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此举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也是一致的。经笔者目前向广州市属不少企业及用人单位(包括目前仍是以作为私营合伙企业方式申报的律师事务所)的了解和调研,就目前的有关纳税申报及其相关社保、医保减免在线电子申报时,有关反馈意见也是认为以企业办理是可行的。
1. 疫控复工期间律师行业社保公积金优惠近况
经笔者调研和广州各律所反映,鉴于广东省企业社保费已是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税务部门在社保问题上对广州各律所与企业并无区别对待。疫控期间律所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不需要律所主动申请,税务部门将根据管理数据落实相关政策。此外,广州市根据国家社保优惠已落实返还了2020年2月份社保费给相关律所。就此广州在本次疫控复工的社保公积金政策落实方面(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税局及广州市政府、广州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分别早在2020年2月21日及2020年27日已发布了“广州十五项政策”及“广州48条措施”等落实文件),从全国维度来讲做得是很好的。 具体见附图:
相比之下,2020年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亦出台了《关于海淀区律师行业司法鉴定行业公证行业适用抗疫期间海淀区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将律所等中介法律服务机构视同企业类市场主体并纳入抗疫期间海淀区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2020年3月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
《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将律所在内的其他特殊类型单位均纳入了社保减免政策范围。北京人社局特别表示:“拟将在京参保的律所,按照特殊类型单位,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的免征三项社保费工作。不需要各律所申请,已在系统予以统一设置。”,北京能直接以联合发文形式加以明确,以便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此加以固化并为全国其他尚未落实地市的律协律所律师提供了借鉴。
2. 疫控复工期间税收优惠近况及其在律师行业的落实建议
(1)根据律师行业税收征管及其社保公积金优惠近况,参照中小微企业在律师行业落实税收优惠。
其一,根据司法部的指示精神,全国律师行业积极服务防控大局,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出任党政参谋和助手、出具法律意见、拟定应对疫情的操作指南、解答社会各界在疫情阶段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等等,律所作为社会众多用人单位的重要组成部门,亦为疫控作出了应有的、突出的贡献。尤其是生存压力较大的中小规模律所及其律师,抗风险能力也同样弱于大企业,理应成为政策扶持对象,若本次扶持政策被相关执行部门仅仅狭隘地文义理解为面向“企业”,那么这种做法将有违“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初衷。
其二,以合伙制律所在其公益捐赠支出(包括本次疫情公益捐赠)为例,并经笔者此前的调研所获,律所在具体捐赠落实入账时将体现为有关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所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的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出资合伙人的公益捐赠支出。而出资合伙人应将其归属的合伙所、个人独资所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税前列支。另如前所述,以律所的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计税方式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计税方式基本一致,也即律所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在增值税及个税等核算层面是可行的。
其三,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总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已明确的如下有关规定,即:“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但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该通知规定,相应确定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及执行调整,是一种处理路径。
基于上述理由,充分、全面考虑到所有市场经营主体,所有社会成员的综合情况,同样明示各省市区税收管理部门,律所是特殊行业或类似特殊企业。有关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的范围中同样也应包括律所。因此,各类律所尤其是中小规模律所可以平等地享受疫控复工期间的相关优惠政策帮扶,让多数因此得以存续和发展。
如下列表为疫控复工期间税收优惠近况及在律师行业的落实建议
是否涉及和符合 |
项目 |
疫控复工税收优惠内容及条件 |
处理结论 |
初步调研及尚待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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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了解利用税收优惠,以便能在律师行业中进一步落实。
鉴于境内外疫控依然严峻,在粤港澳大湾区复工复产及对外经贸投资往来仍需发展,对不确定因素有待观察及花费资源进一步尚可逐步化解的情况下,广东的律所及律师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享受税收征管便利措施的同时,应以合规为前提,需充分全面评估是否符合享受对象要求、是否准确把握适用优惠条件,对于疫控复工同样持续重要。为确保准确把握最新税收政策,避免错误适用政策引发税收法律风险,建议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如下简要提示和建议,供律师行业有关适用对象加以参考:
(2.1)希望有关政策发布和实施机构与广东省律协及各地律协建立恰当的业务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在授权范围内,用好中小微企业、特殊行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适用优惠孰优的原则,具体逐项适用好细则,切实落实参照特殊企业等各类增值税、个税的各地市税收及其征管的优惠政策,通过享受优惠措施激励同业能全面、持续地进一步积极投身到疫控复工中去,以有效科学地研究及化解各类新的法律问题及其矛盾。
(2.2)鉴于捐赠问题已比较明晰,故当前即可对捐赠律所及律师个人(合伙人律师及聘用律师)的提示:
- 注意判断受赠单位范围
律所及个人捐赠时要注意,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外,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要判断该社会组织是否为经国家认定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及各地方会定期公布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捐赠人应及时进行核对。
- 捐赠要取得合法票据
律所捐赠时要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或公益性捐赠票据。
(2.3)明确免税物资范围
结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1条以及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作了明确规定,不在免税范围之内的物资,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2.4)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如律所购置设备(大额)适用税前扣除的,应当留存好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以备查。
(2.5)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出申请
如律所及律师或雇员个人符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情形的,应注意延期申报不等于不申报、零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事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适用,否则可能产生相关滞纳金、罚款。我们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强与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尽可能通过“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模式提前了解申请地方税种的减免优惠政策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所需材料。
最后,我们认为律所律师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对于此次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同时有效利用各项办税便利措施,如对是否适用最新税务优惠政策及把握适用条件有疑问的,可随时咨询,并同时希望能通过有关政策发布和实施机构与广东省律协及各地律协建立恰当的业务联络机制让我省广大律师在境内外疫情阻击战中也能充分发挥好中国律师背靠国家以往积累下来的疫控复工的好经验、好体系及法律专业的特殊优势,积极选择寻找法律服务的新方式、新研发及其新投入(如法律线上服务、云服务、人才发现和培养及异地律师的合作与共享资源)等,并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疫控复工两不误。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目前,税务机关对如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服务机构的《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类型”栏,也像社保部门一样,有“私营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内资个体”、“内资合伙”、“其他企业”等等。
本文的有关论述多不涉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税务问题,而企业亦包括多种法人形式(如有限公司、合伙等,其中有限公司又包含国有、外资、私营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会议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故除非本文特别说明,否则为方便论述,“企业”与“经济组织”暂定为多语一意,不做区分。
[2]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下称“社保”)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鉴于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此,本次疫控复工税费均集中分类发布。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提及。
[3]即: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非接触式”网上业务办理渠道
[4]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总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其中规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5]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鉴于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此,本次疫情防控复工税费均集中分类发布。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提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5335/content.html?from=timeline
[11]尽管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本次疫控复工税费亦均集中分类发布。但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进一步分析论述。
[12]尽管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其中包括广东省)的企业等经济组织的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本次疫控复工税费亦均集中分类发布。但考虑社保、公积金问题我们已有另文专题讨论,故不在此重复进一步分析论述。
[13]根据2020年3月10日,国家税总发布新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其中(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为此,在疫控复工期间的实习律师法定培训(包括线上线下)的相关收支将会涉及。
司发通〔2020〕29号》(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3/13/tzwj_3243899.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的相关规定,律所境外分支机构若依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总公告2020年第6号》第1、2条办理境外采购捐赠进口的,也可适用进口免税优惠。而所谓“律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该等律师需在所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