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优惠及时出台,共克抗疫难关

 

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6日晚间连续出台四个文件,明确自202011日起实施疫情防控的有关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这些文件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和1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我们看到,毕马威在26日发布的第九期中国税务快讯《用好扶持政策,共克抗疫难关》中所呼吁的诸多纾困税收扶持政策,在此次出台的四个文件中得到了及时的体现,对广大企业和纳税人是重大利好消息。在此,我们将这四个文件的主要政策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如下。关于9号公告和10号公告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和分析,可以参见我们第十三期中国税务快讯《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
   
   

主要内容


    1.
生产、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相比201912月底新增加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纳税人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
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游览景区管理)四大类。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纳税人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财税〔201636号执行。
   
    3.
捐赠防疫物资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
   
   
 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税前扣除。
   
   
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发放疫情防治、防控补助、奖金或实物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向个人发放用于预防病毒感染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
   
   
 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
注册防疫医疗器械和药品
   
   
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药品注册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的相关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的相关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6.
航空公司运营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毕马威观察


   
纳税人能否充分享受以上各项政策,既需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还需关注部分政策是否在操作层面有进一步的指引出台,例如:
   
   
 8号公告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增加了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且明确企业名单由各省级政府自行确定。与之前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相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没有要求企业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允许退还60%增量留抵税额等,对于相关企业近期因大量采购基础生产物资产生进项税的情况下,将更便于企业及时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改善企业现金流。8号文也未对企业的信用等级等其他一般条件提出要求,建议相关企业可对后续具体申请操作指引保持关注。由于8号公告与之前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差异,实操中如何与之前的留抵退税政策衔接将成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共同考虑的问题,例如:企业在201910月已按39号公告申请过留抵退税,如果20202月申请对1月进项留抵税额按8号公告申请退税,那么对于企业201910-12月产生的进行留底税额后期是否还能适用39号公告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8号公告对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免税政策仅限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纳税人需要注意留存相关资料证明运输的是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范围,且收入与运输上述物资相关。
   
   
 8号公告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范围参考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收入不在免税范围内,纳税人应注意区分核算。例如,生活服务业企业同时提供线上平台信息服务和线下服务,收入是否需要划分以及如何操作?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主体是否包括提供线上下单、送货到家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公司?这些都是纳税人需要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和税务管理能力来判断能否享受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关键。
   
   
 对于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范围,8号公告也暂未明确。如何区分核算居民必需生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和其他收派服务,建议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关注后续相关政策。
   
   
 9号公告对于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后期是否会进一步出台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范围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名单,或是在实操中是否可参考其他部委的相关规定,也是纳税人需关注的。
   
   
 对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收入,企业还应合理划分免税收入和其他应收收入,对免税收入的相关采购对应的进项税作进项转出。
   
   
 10号公告明确了单位向个人发放用于预防病毒感染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防护用品等是否能视为劳动保护用品,相关成本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抵扣?这仍然是不明确事项。增值税进项的处理方面也期待得到明确,是能作为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从而可以进行抵扣,还是作为个人、集体消费从而需作进项转出?
   
   
我们将继续就抗击疫情有关的其他待明确税收政策和口径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为广大企业和纳税人及时传递、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动态。毕马威将与您携手,共同抗击疫情。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来源于:毕马威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