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还是利息?永续债、混合投资 及双保投资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永续债,到底是股还是债?发行方和投资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尽管不久前财政部下发了 《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但是税收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明确了所得税如何处理的问题。但是,股与债的问题,不仅限于永续债,还有混合投资和“双保”投资,也不仅仅限于所得税,还有增值税。本文结合64公告及有关法规,分析如何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股息和利息,及相应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永续债的两类所得税处理方式
   
   
二、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利息处理
   
   
三、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股息处理
   
   
四、永续债的征收管理
   
   
五、混合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六、“双保”投资的增值税
   
   
七、设计或投资金融产品应考虑纳税义务

   
   
   

一、永续债的两类所得税处理方式


    64
号公告规定了永续债的定义及两类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永续债的定义和分类
   
    1
、永续债的定义
   
   
根据64号公告,永续债是指经核准或注册、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
   
   
所谓核准,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所谓注册、备案,是指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
   
    2
、永续债的分类
   
   
永续债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二)永续债的两类所得税处理方式
   
   
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利息处理,或股息处理。
   
   

二、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利息处理


   
(一)发行方和投资方的所得税处理
   
   
发行方支付给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利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利息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按照利息处理的条件
   
   
永续债只有满足以下9条中的5条(含)以上,有关的收益和支出,才可以作为利息处理。
   
    1
、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
、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
、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
、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
、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
、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
、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
、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
、该项投资额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份额之前。
   
   

三、永续债的收益和支出按照股息处理


   
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方为居民企业的,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享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永续债的征收管理


   
(一)披露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在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
   
   
(二)处理方法不得变更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税款不一致的纳税调整
   
   
企业对永续债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发行方和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需做出纳税调整。
   
   
(四)执行时间的理解
   
    64
号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
   
   
企业在201911日前,发行的永续债,能否比照?如果满足条件,应该可以执行。
   
    2018
年的永续债收益或支出,能否执行64号公告的规定,应该不可以。
   
   

五、混合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如果不是购买永续债,而是对某一企业进行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混合投资业务,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到底按照股息处理,还是利息处理?
   
   
(一)按照利息处理的条件
   
   
201391日起执行的《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专门作出了规定。根据41号公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利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按照利息处理的方式
   
    1
、投资方的处理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
、被投资方的处理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
、赎回按照债务重组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双保”投资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股息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如何区分股息和利息呢?增值税的做法很简单,就看是否有“双保”,保证收益或保证本金。
   
   
(一)保证收益
   
   
根据关于营改增的36号文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只要收取保底或固定利润,哪怕是工商登记承认的股东,其收益,也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保证本金
   
    36
号文的税目注释,在界定利息收入的范围时,明确利息收入,包括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进一步解释如何理解“保本”:
   
“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设计或投资金融产品应考虑纳税义务


   
无论永续债,还是资管产品,或其他金融商品,无论是发行方,还是投资方,在设计产品时,在投资决策时,都要考虑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然,投资方或者是降低投资回报,或者造成税务风险,发行方或者是增加纳税成本,或者影响资金募集。
   
   
(一)投资方需明确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
   
   
投资方,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应明确投资收益的性质,到底是股息还是利息。投资永续债,就看发行方披露的信息,看权力和义务。如果是混合投资,就看是否满足41号公告规定的5个条件。
   
   
无论投资什么,只要保本或保收益,就按利息缴纳增值税。既不保本,也不保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二)发行方需明确自己和投资方的义务
   
   
发行方无论是发行永续债,还是其他用于募集资金的金融商品,应在合同或协议中,按照税法的规定,明确收益的性质,明确自己和投资人的纳税义务,便于对自己的资金成本,便于投资人对自己的投资收益,做出明确的判断。
   
   
由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分别有自己不同的规定,在分析和判断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判定,不能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相互比照或类推。

来源于:王冬生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