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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当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答:一、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根据财会〔2011〕17号文件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方式如下: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具体介绍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应税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规定,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必须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申报填写
(一)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申报表填写。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申报表填写。在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会计上必须确认收入处理,而税法上不确认收入处理,但是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应确认为“递延收益”,会计与税法没有差异;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在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时,会计与税法没有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后期“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时要纳税调减,但形成的资产的折旧要纳税调增。
(二)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申报表填写。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申报表填写。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申报表填写。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