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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4.“真正”误餐补贴,不属于发票报销,属于“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等其他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