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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捐赠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到的现金,归属于哪类现金流量表项目,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观点一:接受捐赠属于企业筹资的一种方式,应该列报于筹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观点二:接受捐赠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与企业常用的筹资方式如借款等有着本质区别,是企业的偶然所得,基本不具有可持续性,不应该归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而应该归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报。
对于企业发生现金捐赠的支出,在实务中同样有着两个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作为 经营活动中的“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观点二:列报于筹资活动中的“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总之,对于现金捐赠是属于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实务自理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主要原因在于,现金流量表对经营活动的定义与利润表等其他报表或会计核算时对经营活动的定义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经营活动的定义则采用了排除法,即企业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中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部分。
在《 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账务处理是将其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因此该活动影响了企业的资本规模,在现金流量表中列为筹资活动。目前实务中很多企业还一直保留着这种处理方式。
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已经改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下接受现金捐赠并未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对筹资活动的界定,接受现金捐赠这一行为已经不属于筹资活动。因此,接受现金捐赠列报在经营活动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更为合适。与此对应,企业对外进行现金捐赠活动与筹资活动无关,应该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报比较妥当。这种做法符合CAS 31对经营活动所用的排除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