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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将车购税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车购税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车辆应做固定资产处理。
2.固定资产的成本确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纳税人外购车辆支付的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以外购车辆为例,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买价
——进口关税
——车辆购置税
——上牌费
贷:银行存款
二、车购税的税务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事实上真实发生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合理的正常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具体政策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可见,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无会税差异。
案例:纳税人外购车辆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关税、上牌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并税前扣除。
总结: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而实际发生的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都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按规定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无会税差异。
思考:纳税人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有关税费是否可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并税前扣除。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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