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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
冀财建﹝2022﹞85号
有关市(含定州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22﹞118号)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22年第一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非直达资金部分)分配方案的函》,现下达你市、县2022年第一批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2021年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资金清算) 万元(项目代码Z135060000035)。该资金2022年收入分类科目列“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项目、金额、支出功能分类等详见附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农村公路资金。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及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21﹞53号),我省45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脱贫县)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按规定将中央车购税资金补助农村公路部分(附件2)整合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农村道路建设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相关县(区)财政部门请按财农﹝2021﹞22号、冀财农﹝2021﹞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农村公路资金,发挥资金最大效益。
二 、资金绩效目标。对于附件3中的资金绩效目标,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将绩效目标及指标分解下达至所辖县(市、区)。特别规定:对于农村公路补助资金(附件2),绩效目标表(附件3)中的“年度全社会建设改造农村公路里程”“年度全社会新增通三级及以上公路乡镇个数”“年度全社会新增通硬化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个数”等3个绩效指标,不适用于45个脱贫县,所列绩效目标及指标不影响45个脱贫县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需要。
请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支出,提高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同时,接受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省道项目表
2.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农村公路情况表
3.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以奖代补”资金绩效目标表
河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