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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直达资金部分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直达资金部分的通知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车辆购置税 房地产业 ) 2022-11-0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直达资金部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第一批)直达资金部分的通知

冀财建﹝2022﹞80号

有关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22﹞118号)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22年第一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直达资金部分)分配方案的函》(冀交函财﹝2022﹞620号),现下达你市2022年第一批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直达资金部分) 万元(代码Z135060000035)。该资金2022年收入分类科目列“1100253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具体项目、金额、支出功能分类等详见附件。

本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以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直达资金、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请各相关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冀财建﹝2021﹞4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明确的用途使用资金,加强预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严禁违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或代管资金账户、融资平台账户。同时,接受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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