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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个人既可以以货币性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等)对外投资(如设立企业、增资扩股等),也可以以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不动产等)对外投资。相对于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更为复杂,且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于同一问题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作者就其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不讨论特殊性税务处理等其他政策)的主要差异予以汇总、分析。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概论
税法中认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是一个单一的投资行为,而是视同“资产转让+投资”的两部曲予以处理。由于上述投资过程中投资方暨资产转让方没有现金流入,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税法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允许纳税人分期确认所得/纳税,从而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促进并购重组等经济行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递延纳税主要税收政策摘要
1、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2、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分析
本文暂不考虑涉外(如跨境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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