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B两种产品,2022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1.1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000元,增值税额|>00元。同时支付运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用费15 000元,增值税1350元。货款及运费价税合计均已银行存款支付。23日,购进一批免税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农产品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增值税率为13%的产品。3.9日,收到乙公司投资的原材料,双方协议不含税作价200 0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411日,收到某公司捐赠的低值易耗一批,又方确定的货物价值为不含税价30 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900元。5.12日,将某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5 000元转做其它业务收入〈增值税率13%)。6.购入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250 000元,增值税额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7.14日,销售A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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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