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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部门A想拆除办公楼,通过竞标方式(谁给的钱多把工程给谁)给到B拆迁队。假如拆迁队支付政府部门B竞标费100万(政府部门不支付拆迁队任何费用,拆迁下来的废铁、钢筋、旧门窗等废旧物资归拆迁队),拆迁队B自负盈亏。请问,政府部门可以开具发票吗?如果可以开,开具什么税目?如果不给开,给拆迁队开具财政票据加上拆迁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此种业务模式为“以货物易服务”。政府部门应按拆迁货物的公允价值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废铁、钢筋、旧门窗等废旧物资评估价值为200万元,则按20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对于拆迁企业来说,提供拆迁服务+100万元得到200万元的废旧物资,也说是说拆迁服务的收入为100万元,拆迁公司应按1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税目为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特别说明: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政策执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清茶税语 作者:杨泳
2008年9月的解析——
“以物易物”是如何规定的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但在抵扣进项税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