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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3-01-03

吴天磊
回答:

  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解答:

  该问题需要区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五步法”判断收入的确认。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11年5月的解答——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问题内容:

  我厂生产水电站使用的大型闸门等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在合同签署时预收合同金额的10%,材料进场开始建造时预收合同金额的30%,将设备建造完成送电站安装完成并验收时预收合同金额的50%,在质保期满后再支付完最后的10%。我厂将前几个环节收款挂账“预收账款”,认为只有在完成合同所有环节才确认收入而税务机关检查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间确认收入,同时此行为还要按偷税处罚。请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制造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是否按偷税处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综上,你单位将大型设备的预收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存在人为推迟纳税义务问题。但是,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宜按偷税行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5/06

962

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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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吴天磊  
机: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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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年限: 17 年 
工作机构: 某会计师事务所 
所在地址: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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