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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盘点过去一年的“仨瓜俩枣”,忽然发现,还有3天的年假没有休。眼看着年底工作繁忙,天天点灯熬油也不见得能把活干完,根本挤不出时间休剩余的年假。
怎么办?能向单位要求把未休的3天年假折算成工资补发吗?
很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能会理直气壮地回复:公司制度有规定,没有休完的年假视同员工自愿放弃,没有任何补偿!
果真如此吗?看看两个案例。
【案例1】张某于2021年10月从某公司辞职。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至离职前的未休年休假共计8天的工资报酬,同时要求按照其本人日薪的300%予以支付。
张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解答:用人单位有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公历年度未安排或少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因劳动者离职等客观原因无法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应休未休的天数予以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这里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当年度未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已经依法支付了其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另行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即可。
【案例2】陈某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陈某认为,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
公司认为:陈某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
仲裁委认为:陈某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陈某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需要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
1、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结论:陈某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休假。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2008年12月的解析——
员工未休年假取得3倍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小姐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从2008年起,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需向未休年假的职工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的报酬。对于员工取得的“未休年假3倍领薪”的收入是否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他部门发放的种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
所以,上述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给职工的未休年假报酬,应与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