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售价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随销售同时结转。2019年11月发生的有关采购与销售业务如下:1、11月1日,从A公司采购材料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11月6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60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尚未收到。3、11月8日,甲公司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13万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控制权已转移给C公司,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4、销售给B公司的部分商品由于存在质量问题,11月20日B公司要求退回11月6日所购商品的50%,经过协商,甲上市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退货要求,并按规定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该批退回的商品已验收入库。要求:根据资料1、2、3、4,写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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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