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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暂估入库跨年账务处理增值税进项税怎么处理?
解答:
暂估入库的,说明在办理入库时没有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月末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存货
贷:应付账款-xx
上述会计分录都是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的。
在次月初,对于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进行红字冲销(使用ERP等软件会自动生成红字冲销凭证):
借:存货(红字)
贷:应付账款-xx(红字)
企业在收到采购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的,则按照正常采购入库做会计处理: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17年12月的解答——
购买材料发票当月未收到,月末暂估入帐时是否需要同时暂估进项税?
问:我公司在采购材料的过程中,供应方在当月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根据内部入库单进行暂估入库。请问:暂估时可以同时将进项税暂估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规定,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二条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明确,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账单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