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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定征收时期买的设备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设备没有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点评:这一点要求符合国税2018年28号公告的思路,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昨天发表的文章:在之前的印花税条例中,对于印花税的纳税地点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施工企业无法确知是在施工地交印花税还是在机构所在地交印花税,部分施工企业甚至出现了既被要求在施工地交税,又被机构所在地征收印花税的情况。
2022年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自2022年7月1日起,单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作者:李志远整理
2012年3月的解答——
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可以继续计提?
问: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可以继续计提?
答:企业核定征收期间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如果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要求,转为查账征收后可以继续按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企业核定征收期间如果没有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转为查账征收后补提核定征收期间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有关资产不能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计税基础的部分(包括核定期间和查帐期间),提取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