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5日,将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80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万元。收回的A产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经验收入库。以上 款项 均 通过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
写出分录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会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3-01-26
回答:
原材料:借:现金80万元 贷:原材料80万元
加工费:借:现金20万元 贷:应付加工费20万元
增值税:借:应交税费2.6万元 贷:应收税费2.6万元
消费税:借:应交税费5万元 贷:应付税费5万元
A产品:借:库存商品(A产品)106.6万元 贷: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消费税5万元,现金79万元
关于支付方式的分录可以这样:
现金:借:应付/应交税费 合计 7.6 万元,贷:现金 79万元
银行账户:借:现金 79万元,贷:应付/应交税费 合计 7.6 万元,加工费 20万元。
税法规定,收取加工费实行正常税率,应当收取增值税;购买原材料实行简易征收准则,无需收取增值税;消费税也是实行正常税率,但是消费税是乙公司按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所以甲公司的支付金额并不包括消费税,而是由乙公司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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