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我公司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024-04-18
回答:
问题内容:
2023年,我公司和A公司发生了业务,当时没有开票,现在A公司已经注销,我公司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2-07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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