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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涉税处理问题多 操作办法将出台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2-22

费女士

  京城100多家企业冒冷取经
  11月20日,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企业重组并购税收问题研讨会”。记者原想,议题专业艰深,加之天气寒冷,不会有多少企业参加。但是当记者提前20多分钟到达会场时,却发现100多人已把会场坐得满满当当,难以找到一个座位。记者发现,参加会议的人员中不仅有大量的企业财务人员,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中介机构的大量专业人员。

  北京电控集团旗下5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齐刷刷到会。该集团一位人士介绍,上市公司兆维科技是该集团的控股公司。11月18日,兆维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北京和智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正式拉开了北京电控集团企业重组的大幕。在此前的准备过程中,他们发现今年4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59号文件)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要准确理解和操作很困难。听说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举办“企业重组并购税收问题研讨会”,邀请政策制订部门的权威专家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解读文件,介绍成功操作案例,正可以解公司的燃眉之急,于是集团涉及重组的5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就都来参加会议了。

  北京京都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姜汉雄说:“企业重组涉及大量税收问题,非常复杂。59号文件是规范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最主要的文件,高度概括,用了大量专业术语,缺乏具体操作标准,不仅是企业,就连专业机构、税务机关执行起来也颇感棘手。”

  企业重组涉税处理问题多
  政策制订部门的权威专家介绍,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发生的产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涉及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最主要的税收问题。按不同方法处理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会形成不同的企业重组税收成本。59号文件明确了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主要企业重组方式的含义,规定企业重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该人士说。

  普通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普通重组没有特定条件要求。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59号文件的最大的亮点是规定特殊重组可以递延纳税,减轻了企业重组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开展重组,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布置。”该人士说。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介绍,我国最近几年每年发生的企业重组案例都在500起以上,数量和规模

  呈扩大趋势。他认为,59号文件高度概括,仅有13条,当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对应执行59号文件时,往往会发现缺乏具体标准,无从下手。

  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要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朱桉认为,初看上去,上述条件简洁明了,但要实际应用,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是判断企业重组是否属于特殊重组的第一个条件,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59号文件没有规定。这给主管税务机关留下了主观判断和阐释的空间,同时给纳税人埋下了税收隐患。如果纳税人认为开展的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特殊重组,并按照特殊重组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但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能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就面临补税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第二,“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是特殊重组对经营连续性的要求;“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是特殊重组对原主要股东权益连续性的要求。制订这两项要求的目的是保证企业重组后能够继续稳定发展。

   但这两个条件比较模糊。“12个月”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企业重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企业重组何时算完成难以界定。按惯例,判断一项企业重组完成有两个时间标准,即产权变更完成时间和经营实质变更完成时间。有的企业重组,法律规定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需要办理产权过户,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只有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再具备经营实质变更条件,企业重组才算完成;而有的企业重组,在法律上没有上述要求,只要经营实质变更完成,即可算企业重组完成。59号文件没有规定企业重组完成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给企业执行造成了困难。

   经营连续性也缺乏判断标准。企业重组的目的是进行资产整合,必然牵涉经营业务范围的调整。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进行重组后,经营业务不得不发生较大的变化。比如,一家企业原来拥有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百货经营业务,该企业通过重组后,将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百货经营业务分别由两家独立的企业经营,这就可能发生原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产转而用于商业百货,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经营是否具有连续性?59号文件没有规定判断标准。

   主要股东权益连续性的判断标准同样存在疑问。在现实中,企业股东构成情况很复杂,有的股东只有收益权没有投票权,因此持有大部分股份的股东不一定能够控制企业,而持有少部分股份的股东却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股东的判断标准是按股份比例确定还是按实际控制权确定?59号文件没有规定。

   第三,59号文件规定,特殊重组中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需要符合规定的比例,即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得低于75%;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股权支付额不得低于85%。在75%和85%两个比例的计算上,同样有不明确的地方。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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