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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刘家义审计长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指出:审计署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12个部门本级和37个所属单位对票据审核把关不严,接受虚假发票报账4456.66万元。
发票的“前生今世”
发票是发货票的简称,本来是卖方向买方发送货物的凭证。历史上发货票曾有多种称谓,比如发货条、发票、货票、发单、送单、发条、发货票、统一发票、统一发货票、门市发票、发货清单、发货发票、发货凭单、发货凭证、收据、账单、业务结算凭证、账款通知单、加工单、拨货通知单等等。1986年,财政部颁布了《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对发票作出明确定义和规范,从此“发票”这一称谓成为公认的法定称谓。
发票由于是买卖双方的重要经济凭证,因此成为会计和税收管理上的重要原始凭证。早在民国4年,民国政府审计院发布了前清进士出身的单束笙先生拟定的《支出单据证明规则》,明确规定“购买物品应由商号于发货票上注明实收现金数目及日期并某机关查照字样作为收据。其另具收据者,仍应附具发货单。前项实收数目上须盖用商号印章。”民国36年发布的《营业税法》规定“公司商号除应备具合法账簿外,凡发生营业行为,应开立发货票,载明货品名称数量金额,交付买受人,并将发货票存根连同进货发票及一切票据,一并保存,以供征收机关随时查核。”更是从法律上奠定了发票的经济凭证地位。民国时代虽然没有法定的统一发票,但是根据当时的印花税法律,发票必须粘贴印花税票,否则不能成为合法的凭证。因此,实际上通过粘贴印花税税票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一发票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国家税收,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帐薄与发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了各用票商户应按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规定格式印制发票,买主须向卖主索取发票,卖货须开具发票等一系列规定。上海市则开始使用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行业统一发票。50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纷纷推出各地的税务统一发票,商家各自使用自己发票的情况成为历史。60年代,国营企业所需发票,由企业主管部门拟定和管理。此后,进入“文化大革命”时期,发票管理名存实亡。70年代,税务机关开始行使统一发票监制权,经历了发票加盖税务机关章、套印发票专用章、套印发票监制章三个阶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布《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发票的管理权归属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进入一个新时代。
发票之争
税务统一发票制度的建立,的确为保证国家税收作出了重要贡献。税务统一发票可以提供可靠的计税依据,方便税收征管直接进入税收核算层面。管理好发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较好的确认经济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发票本身的稽核和计算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税收征收的需要,有力的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这也是“以税控票”税收征管理论的逻辑关系。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税务统一发票制度虽然对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负面效应。例如屡禁不止的假发票、虚开发票、阴阳票等等。近些年来,虽然税务机关加大查处力度,从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不断深化发票的管理,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不尽人意。
有人认为,税务统一发票制度实际上是转嫁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本来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责任,但是通过税务统一发票制度,强制买方索取发票,等于让买方在一定范围内来行使税务监督职能。理论上,卖方不管开不开发票,都要依法缴税。如果它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处罚的职能,买方本身没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卖方是否依法纳税。况且,即使卖方不开发票,依然可能依法缴纳了税款。为什么让买方为一个可能性(指卖方如果不开发票,仅仅是“可能”而不是“一定”没有缴税)买单呢?
有人认为,税务统一发票本来是帮助税收管理的,但是,现在发票却发展成为税收管理的核心要素,出现了发票“异化”问题。税务机关殚精竭虑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发票,却使得发票越来越“异化”,税法中关于纳税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异化为关于发票的义务与权利,税收管理异化成为发票管理。
我们应该承认税务机关在税务统一发票的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不可谓不负责任。但是假发票市场却生生不息,真票假开、假票真开、有货虚开等等发票问题仍然是“野火烧不尽”。为什么发票这个“船”已经千疮百孔,已经无法弥补却仍旧要补?为什么不考虑换一条船,改革甚至废除发票呢?
(中国会计视野网友马学国先生对本文亦有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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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