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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可以退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来源于 : 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保税港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
有朋友可能会提出疑问,根据 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并未区分货物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只要是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港区,都应当视同出口;但是,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4号的规定,又必须区分货物的来源,国产的货物可以退还增值税,原进口的货物则不得退还增值税。
我个人理解,这两个文件并不冲突, 财税[2012]39号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则是一个细化的补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本意直接相关。之所以要出口退税,就是为了鼓励国产货物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出口退税的退税来源仅限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国内税务机关有过缴纳增值税记录的货物。而原进口货物,税款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对于此类货物,如果退还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并不能起到支持国产货物出口的作用。因此,原进口货物不能享受入区退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