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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回复特别!
( 实务操作\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0-11-20

张经理

问:我公司一房产预备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按照房产原值,在税法认可的折旧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房产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12366仅就税收政策问题作出解答,会计账务处理建议参考国家相关制度或者咨询专业人士。

投资性房地产为会计学科概念,税法上将其作为一般性固定资产对待。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即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提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还需做相应调整。

来源:陕西税务

引于微信公众号—税言税语

1987

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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