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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问题?
个人意见[张伟老师]: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各地税务机关都认可这样做法,我却一直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有二个:
1、不符合会计上的基本核算规定,由于我国对车辆实行登记管理(物权登记原则),借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的发票抬头一定对方的名称,依据“会计四大假设之——会计主体”原则,核算的对象不是本企业而是对方。
2、不符合税法上的发票管理规定。从所得税法上也不能证明就是本企业发生的费用。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即经营租赁有两个原则:
1、租赁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
2、承租方就占有使用权并支付租金;也就是说:出租方的车辆必须是满足且必须保持可使用状态的,承租方只就使用车辆而支付一定租金。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虽然合同法对此说有另有约定除外,但是接着这个规定仅适用于不动产修理装修.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即:出租的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应该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作为承租方的费用扣除。
承租方承担借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实质上变相降低租金的行为,逃避税收的方法。
但是一直以来只有少数税务机关意思到这个业务的本质,大多数税务机关还是以情理代替税法原则,直到今年天津地方税务局明确了与众不同的新规定:
津地税企所(2010)5号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我当时就说:又有一个地方税务局睡醒了。这才是还原了这类租赁业务的真实本质,符合会计和税法上的规定。
当然其实就汽油费还有一种符合会计和税法上规定的处理方法,这个是另外的话题.......
来源: 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