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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题:
A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B房地产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评估价值1200万元,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增加至300万元,投资的房产1200万元,其中:200万元作为增加注册资本金,多投入的1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依据税收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税务机关认定B企业多投资1000万元作为捐赠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营业税?是否依据?谢谢老师回复!
财税浪子王骏的观点:
我理解在营业税上判断其是否属于入股行为,不能依据其在会计核算上是否一定计入实收资本还是资本公积。还是应该考虑其行为是否体现了共担投资风险的特点。既然是一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增资行为,考虑到一个新的投资者进入一家已经存续的老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留存收益),为了取得预定的股权比例,此时的出资金额一定会高于同等比例的注册资本的金额。比如,假定原来A公司的股东只有一家,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已经积累了500万元的其他所有者权益。现在引入新的股东,就是案例中的B公司将原值为200万元的房产评估后的价值1200万元投入A公司,同时A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300万元,B公司占据新增加的200万元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为2/3,A公司原股东占1/3的股份,为了同等比例的取得所有者权益,B公司必须投入1200万元总值的资产才行。假定评估作价本身是合理的。此时,对于B公司而言,无论是房产的原值200万元部分还是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部分都是为了获得所有者权益而支付的对价,因此其性质都是出资行为,不能作为捐赠行为看待,当然也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
如果上述案例中,房产经评估后合理价值是1500万元,B公司依然将其全部投入A公司,依然占据2/3的股权比例,就必要导致1500万元中200万元形成注册资本,1300万元形成资本公积,而且1300万元中,自己可以依据股权比例自动享有1200万元,另外的100万元从比例上来讲应该成为A公司原股东占据的那个1/3的部分,这个100万元其实是构成了对A公司的无偿投入,这个100万元如果作为捐赠来处理还是比较合适的。
来源: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