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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3-04

费女士

  问题内容: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那么,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应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30 


来源: 总局

1718

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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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费女士
机: 保密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弹算网)

服务时间: 9:0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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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从业年限: 18 年 
工作机构: 一家国有集团公司财务部 
所在地址: 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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