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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确实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个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何资产重组?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就不要开具发票?有关方面的操作怎么处理?
江苏国税在其网站的在线问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上述转让不属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虽然我们都觉得这个回答过于简单,但仔细分析却包含着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实际工作中,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由于发票管理规范并没有对什么叫“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做出界定,加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还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都认为,开具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发票的前提是税法将某项业务纳入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除了一些经过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业务以外,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基本上是不会被允许开具税务发票的。
基于这样的理解,江苏国税明确上述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当然,不允许开具征税增值税发票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这些实物资产和一并转移的债权、负债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在以票控税的情况下,似乎不通过发票来管理也会带来尴尬。
来源: 中翰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