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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述规定中,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有统一样式和明确的领用对象;对于销售农产品开具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商业发票等)购货方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产品销售发票没有统一样式,但省局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186号)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对经常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对不经常发生收购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发售农业产品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有两种:
农产品收购发票(带抵扣联)和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不带抵扣联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前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后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应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开具的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对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应按3%征收率纳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和商业企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链接:对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具体解释
来源: 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