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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施行之后,企业资产损失由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相结合的制度统一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这实际上是将核销资产损失的责任由税务机关转移到了企业,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账务核算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为了保证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必定更倾向于引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把关,以防范、控制相关风险。因此,中介机构应该准确把握25号公告有关规定,协助企业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
25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其中(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并且规定企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由中介机构出具报告:
第一、数额较大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损失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
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四、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形成的损失
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上述四种资产损失原因和处置过程比较复杂,且对税收影响较大,因此,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很有必要。另外由于税收政策日新月异,加之许多企业办税人员流动性较强,新人多,业务不熟,这种状况很可能导致企业出现了已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没有税前扣除,或将不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了,由此产生较高的税收风险。为了控制、避免税收风险,建议除了上述明文需要出具的专项报告的四种资产损失外,对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损失(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也应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存货被盗损失的税务处理新政解析<丁国卫>
来源: 十里荷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