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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矿井建筑物延伸到井下,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矿井建筑物延伸到井下,井下建筑物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对不具备房屋功能的井下建筑物,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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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