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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后两种情况销售旧固定资产可减半征收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自2012年2月1日实施,是对《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补充。
政策解读——用语精准、一字千金——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解决了什么? <肖宏伟>
地方相关文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月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缴纳营业税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月始使用《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适用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填报的《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现予以发布。
08年前已批准的公共及节能环保项目可享过渡优惠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如下: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可税前扣除
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通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的六项内容,并规定条款所称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
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明确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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