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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股东L是公司A和公司B的控股股东,其中A公司注册地在福州仓山区,B公司注册在福州平潭县,股东L常居地在福州平潭县,基于以上,股东L在公司A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申请不在公司A代扣代缴?由股东L在福州平潭县申报缴纳?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如您所述,股东L在A公司取得分红,应由扣缴义务人:A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处罚。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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