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594篇 )
2月起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免缴增值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总局出台此文件。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月《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实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年第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共二十四条,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票证和手续费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手续费支付和使用、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明确了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的职责。
《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对于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税务机关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办法》有关规定。
2月起中海油“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不征印花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明确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出新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以及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等征管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 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
营改增总分机构纳税有新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规定试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总机构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总机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该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公告规定,“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所述的不动产,均应包括各种营业用或非营业用房屋等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以及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规定,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所组成,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任一时间,被转让股份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在50%以上。该规定所述及的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的三年是指公司股份被转让之前(不含转让当月)的连续36个公历月份。
“中新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以及“国税发[2010]75号所附条文解释”所述的公司财产和不动产均应按照当时有效的中国会计制度有关资产(不考虑负债)处理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价,但相关不动产所含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价值额不得低于按照当时可比相邻或同类地段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数额。
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弹算网) 专业信息未审核
来源: 税屋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