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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财政部、国税总局现明确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
财政部提出,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该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九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通知全文——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