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客服请致电: 4008-081-181
弹算网
ChineseThink.com
网上办公室
文章列表( 556篇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转借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要不得
( 最新政策\ 所有区域\ 所有领域 税务\所有领域\ 所有行业 ) 2022-03-31

汪女士

一、可以相互借钱,但个体户、企业间不可以转借发票
1、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2、提醒: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非法代开发票将受罚
1、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非法代开发票团伙,是政府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现实中,部分纳税人不能抵挡诱惑,也干起了代开发票的业务,得小利,却埋下大隐患。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3、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五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规使用发票,不仅受到相应处罚,对纳税人的信誉也将产生很大影响,有些影响将是长期和无可挽回的。纳税人及从事财税的相关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

对于制售假发票的行为,在《税收征管法》地71条和《刑法》第206条、209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法代开发票”无论是《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还是《刑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究竟何谓“非法代开发票”?
首先有必要区分一下“非法”、“违法”“犯法”三者之间的差异。按通常的解释,“非法”指不合于或超出法规明文规定的行为。既然是超越,那就是不违法。“违法”指违背和触犯的是国家刑法以外的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如我国的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犯法”则是触犯的是国家刑法明文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其次,从现有的税收法规和各种管理办法中寻找相近的描述,个人以为,非法代开发应归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这一范畴。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文中的第48条,对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做了列举式规定,主要罗列了15种情况,分别是: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及的仅是非法代开发票中的一种情况。

所以,凡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要求开具发票的,无论是否具有代开发票的资质,也无论所开具的发票是真是假,均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均属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范畴。

相关话题——
虚开普通发票的罪与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规避         如何对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定性?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的几点思考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追征期限问题的稽查案例  
某公司虚开发票上演“油变煤”的稽查税案                 重庆警方破获跨13省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全面解读新修改的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影响          纳税人如何规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虚开”的问题成因及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10 第587号
如何判断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还是“恶意”及杜绝虚开的办法
高检发释字[2002]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1721

学术贡献级别: 烙铁级

基本信息
查看信息认证


名: 汪女士
机: 保密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弹算网)

服务时间: 9:00-17:00  
服务地区: 全国  
箱:  
从业年限: 8 年 
工作机构: 某建筑集团分公司 
所在地址: 福建福州人民广场 


专业信息未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