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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细化政策: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取得的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拨款、中小企业扶持基金等无论是否有专项用途(不管当期是否使用),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尤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符合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是不是作废呢?是不是应该理解为: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仍属不征税收入。
4、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管理权限的”如:防洪、价调、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可以扣除。
5、企业行使政策职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延伸阅读——
个人获得区县政府部门奖励涉税问题
2010-04-3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分局
问:区县级政府部门对个人发放的奖励资金是否属于免税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书、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属于免税所得,应予以免税。因此区县政府部门为奖励个人所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属于免税所得。
问:个人获得的奖励收入应如何纳税?
答:按照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无论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问:个人获得的奖励收入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因此个人获得的奖励收入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获得奖励的次月七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利用全员全额申报软件将有关扣缴信息向税务机关报送。
问:如果奖励资金被发放到被奖励个人所在企业,再由被奖励个人从企业领取,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答:按照上条所述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因此被奖励个人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区县政府部门。如被奖励个人获得的是未完税奖励资金,被奖励个人应在收到奖励资金的次月七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纳税。
问:企业获得区县政府部门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京财税[2009]1483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该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