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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人社、国税等6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递延纳税制,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退休以后),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是一种自愿的“固定缴费”型年金计划,于2004年5月开始启动,但一直以来发展缓慢。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二季度末,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共有5.9万个,仅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0.4%。全国企业年金累积为5366.65亿元,实际运作金额为5161.4亿元。
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对年金供款、年金投资等即期的缴款、运作环节不予征税,仅在最后的给付环节征税。
对此,社科院专家指出,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推动了多年,如今企业年金真的有望成为中国版的401K了,这对国民福祉是个重大进步,对资本市场都是重大利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递延纳税是美国401K计划的重要一环,这一措施的施行对中国意义重大,企业年金有望成为中国版的401K,开启A股市场长期牛市之门。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放心保)、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是养老保障体系建立20多年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许多地方达到了全覆盖,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
笔者认为,这种“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递延纳税的做法也较为人性化。不过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总体上看,不仅难以真正惠及民众,而且会助长社会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其一,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的受益群体并不广。“企业年金”,是企业补充保险的“别名”。国家只是提倡或曰建议,企业自愿参加,由企业出资,不用职工个人掏钱。据有关资料介绍,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数不足10%。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则不同,其功能在于维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故被遍称之为“保命险”。它是法律强制实施的,不管何种性质的境内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并及时足额缴费。
其二,极易造成公企和私企收入差距的不公。现在的状况是,愿意给员工买企业年金的,也只有部分公有制企业,花的是公帑,不心疼。由于企业自主,有些企业只给领导层和所谓的“业务骨干”买“企业年金”,“圈子”外面的职工只能干瞪眼。
此外,民营私营企业很少给职工买补充保险的。试想,企业的所有资产都是老板私人的,“花钱如割肉”,给员工买基本养老保险是法律的逼迫,不买不行,“企业年金”自愿认购,爱财如命的老板们,谁愿意掏钱?指望“企业年金”发展,只能是妄想,除非政府埋单。政府既无力,也不该揽这项份外事。
这就带来了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公有企业员工的薪酬和社保待遇原本就比非公企业员工高出很多,有的甚至高出若干倍,他们有“企业年金”,而后者却没有,两者的收入差距肯定越拉越大,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的矛盾势必日益尖锐。
其三,至于事业单位实行职业年金,那就更无公平可讲了。按照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只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实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单位缴8%,个人缴4%,待退休后支取,旨在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众所周知,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于收费和财政拨款,其工资和养老金待遇本来就相当高,再为之缴个人缴4%(单位缴8%,个人缴4%冲抵一半),这样一来,他们与企业职工待遇水平的悬殊势必更大。
从表面上来看,这次三部委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实际上有90%以上的企业职工不可能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那么这样的法律法规对民众的惠及程度就非常有限,而且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公。所以,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私企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方面适当投入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从而鼓励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队伍,让更多的私企职工能参与,并享受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
“401k计划”简介——
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401k计划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适用于私人盈利性公司。
401k计划是一种缴费确定型(DC)计划,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其建立需符合一定条件。401k计划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费,缴费和投资收益免税,只在领取时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金额取决于缴费的多少和投资收益状况。401k计划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下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一旦提前取款,将被征收惩罚性税款,但允许借款和困难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