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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我公司于2008年1月8号向晋江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50万元,收到对方开出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请问一下,这50万元是只能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还是有相关的法规规定能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全额抵扣!(即税前只能扣除12%还是能全额扣除)谢谢!
答复: 应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