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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2014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二:增值税免抵税额未缴纳附加税
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 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庄某,经营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子口街道松山后社区。
一、违法事实
(一)该单位2011年增值税免抵税额435129.16元、2012年增值税免抵税额159203.9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该单位2011年度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少申报缴纳税款1355.90元;2012年度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少申报缴纳税款1945.50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未申报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30459.04元,2012年未申报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11144.27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 年2月7日明传电报)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3053.87元及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4776.12元,责令限期 补缴入库。
3.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5〕15号)第四条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8702.58元及2012年少申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184.08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355.90元及2012年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945.5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分别补缴的2011年度城市建设维护税30459.04元、2012年度城市建设维 护税11144.27元、2011年度印花税1355.90元及2012年度印花税1945.5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规定,对该单位2011年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355.90元及2012年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945.50元的行为,处以 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本案已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执行,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