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列表( 594篇 )
案例: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租赁某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租赁期限5年,每年租金57万元。收取租金后,该后勤服务中心没有提供发票,而是提供了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证券公司凭一般缴款书申报税前扣除。在当地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指出证券公司如此处理存在税务风险,但并未作出任何的处罚。
分析:这种情形多发生在企业和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发生支付业务时,因难以取得发票,费用税前扣除遇到麻烦。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曾有企业向某地税务机关咨询相似的问题,该税务机关回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的意见,缴纳流转税的支出均应凭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在总局未出台其他相关规定前,暂按此意见执行。
建议:根据上述分析,目前企业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充分,不能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因此企业支付的租赁费支出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同时,希望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否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