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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805号)文件的规定: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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