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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
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将享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扩至20万元。
这使得政策门槛进一步降低,政策受惠面明显扩大,以东莞市国税局管辖企业测算,新政策实施后,全市新增8000户纳税人享受减半优惠,新增减免税额高达1.48亿元。
减半门槛进一步降低
东莞市国税局有关人员介绍,新的减半优惠政策与之前的政策相比,有三方面的明显变化: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指标计算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进一步便利。
新政策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优惠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悉, 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使纳税人更为便利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专门备案。
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东莞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半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2015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