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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目前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最快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明年上半年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环保领域,以经济手段替代行政手段是国际惯例。环保税最早由英国的庇古提出,后来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接受。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治理难题,我国也开始接受这一理念。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作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6月,在重新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环保税法被新增为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环保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环保费改税。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定的排污费制度,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呈现出强制性不足、环保部门执法权有限、地方保护等问题,不仅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而且没有发挥应有的杠杠作用。如能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法律刚性和强制性更强,也能更好地发挥刺激企业污染治理的作用,促使企业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提升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自觉性。
当然,环保税法不能是简单的“费改税”。如果环保税只是“照搬”排污费政策,就无法实现税法的行为调节功能。而在今年6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环保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恰恰没能体现“行为调节”这一环保税应当发挥的核心功能。比如,没有完全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此,污染者缴纳的税,很可能小于污染治理成本。而根据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环境者的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关,税额应与环境恢复的费用大体相当;如果行为主体没造成污染,则不应对其收税。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我国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186.8亿元,这些费用能否满足当年污染治理的费用,值得打一个问号。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对税收使用方式进行规定,这就意味着,环保税收会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整体上进行统筹使用。这就难防有的地方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提高税率,取得更多财政收入,却不用于环保。如果环保税税收成了地方财政的“提款机”,就和设立这一税制的目的完全相悖。
还需指出的是,由于环保税立法涉及面广,立法难度较大,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如此,才能让这部法律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为我国绿色财税制度改革、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树立一个标杆,法律的实施才能为我们带来经济和环境的“双重红利”。
环保税法草案最快或年内审议 年征税可达数百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
接受采访的专家称,明年上半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每年数百亿元规模的环境保护税开征可期。
开征环境税已研究多年。记者了解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或将明确,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征税标准与现行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持平。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去年下半年相关部门提高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总体看,我认为环境税的税收标准基本把排污费平移过来,税率水平是比较适中的。”
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的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与2003年以来的排污费标准相比,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标准翻了一番。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步要完成环境保护费改税,使其征收规范起来。未来,税率税额表可能微调。”
张斌认为,现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而原来排污费的标准偏低,环保税税负理想的参照标准就是污染物治理的成本。从这个角度看,征求意见稿的税率标准整体是偏低的,不排除整体税负略微提高一点的可能性。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也说:“排污费向环境税转轨过程中,不宜提高太多,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基本持平现行排污费比较合适,但如果在排污费基础上略微增加也不是不可能。”
环保系统有关人士此前曾表示,目前中国对规模以上大企业的排污费征缴率达90%以上。但一些难以监测或分散的企业,征缴率还比较低。“地方行政干预影响排污费收缴率等非业务因素也不能排除。”
“将来环保税执法会更严格,原来收费有可能收不上来,存在协议收费现象。将来税收征管严格,可能对企业来说负担会有所增加。”张斌说。
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4年排污费解缴入库户金额186.8亿元。专家称,费改税后,每年环境保护税的规模应高于排污费规模,或达数百亿人民币。
此外,专家称,环境保护税法很有可能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中规定税率地方自定;二是由全国人大确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浮动税率,再由地方在浮动税率范围内自主确定当地税率。”刘剑文称,第二种可能性更大些。
张斌表示:“环境保护税的确有地方性特征,每个地方的环境承载能力不同,应该给地方在税额、征税范围等方面有一定授权。不过,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适当上浮’太弹性,需要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上浮。防止地方打着保护环境的幌子提高税率,实际是为了取得更多财政收入。”
目前我国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全国标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北京市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达到调整后的新标准的数倍之多,排污费收费水平相当于调整前标准的十倍左右。”苏明说,“费改税后,这两地的税率水平也有望高于全国大部分地区。”
对于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专家表示不会在环境保护税法中做出规定。不过,接受采访的专家均称绝大部分收入应当归地方所有。
“环境保护的职责主要是地方政府。一般污染物会影响到局部地区,外部性相对比较小,污染排放信息也主要是地方掌握,地方政府应主要承担环境保护的职责。因此环境保护税应80%左右归地方、20%左右归中央。”张斌称。刘剑文则建议全部收入划归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