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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内资)2003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为3%,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否要纳税调整?请给出文号
答: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税发[2003]70号文规定,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再进行调整。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综上,我认为您单位的上述固定资产是在2003年6月18日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残值率为3%;则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