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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纳入营改增了,原来涉及金融业等大型企业的同志们可有想法了,小编之前写过一个文章,专门分析过这个事,今天再次就商务上进行说明一下。
原来劳务派遣走的是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代收工资、保险之类差额了,至于人家挣的多还是少,这就不去管它了。比如:
佣金收了10000元,派遣工劳资费用8000元,则差额2000*5%=100元缴纳营业税,现在营改增,同志们考虑了,对方要给我开具全额专用发票了,我要抵扣了,这是多大的事呢,正想偷着乐呢!
进一步说,对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开具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10000*6%=600元,进项呢?本来就一个“皮包”公司,哪有什么进项,租个地方注册个公司就行了,但有人说了,人呢,人的费用哪有进项呢,这不是自己给自己开心吗,以为将自己的人员费用通过一个劳务派遣的“包装”加工出来进项税额,是一个妙着,但对方干吗,税从100到600,多了500,劳务派遣的公司老板还要学雷锋再掏出来500块交税,挣的少了,甚至有可能赔本,这能干吗,至少有割肉了,如果人家再要求加价500,回来抵扣,这有多少意义呢,当然细算账,还是有点作用的,比如对于计算出来的附加税费是有降低一点作用的,这点是不是可以筹划呢,看看多少点金额了。
所以呢,规划归规划,这是技术上的,行不行得通,还要看现实的交易。至于这个政策未来就代收部分要不要允许或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有差额的老传统继续承接,我们再继续关注并呼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