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西部企业应如何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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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回答:
我公司是西部一家内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从2003年成立至今,我公司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一直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我公司一直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五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请问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如何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为上述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你公司可继续执行目前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即从2008 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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