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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纠纷的那些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作为多元化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中除诉讼外最主要的路径之一,以其中立性、保密性、管辖的确定性、仲裁庭的专业性、充分的意思自治及程序上的灵活性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第一选择。
01、为何要选择仲裁?仲裁的优势性
1.仲裁具有自愿性。仲裁的自愿性使当事人可以自愿决定采用何种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仲裁事项、仲裁程序,自愿选择仲裁机构,自愿选择仲裁员,自愿选择开庭地点和开庭语言等,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其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均不公开。
3.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与所在仲裁机构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仲裁具有快捷性。仲裁程序灵活简便,避免了上诉、再审程序,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节约了相应费用。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庭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5.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仲裁裁决书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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